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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检测事项 
1、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消防条例》和南公消[2002]100号文件精神,凡进行新建、改建、扩建、建筑内部装修以及用途变更项目竣工验收前,须到具有检测资格的单位委托检测。对已投入使用的建筑消防设施、电气防火安全每年须托具有检测资格的单位检测一次。 
2、委托检测一般在工程施工完毕,联合调试后,申请竣工验收前10天进行。
3、进行消防设施、电气防火安全年度检测时,应在检测前15天到具有检测资格的单位办理委托检测手续。 
4、委托单位凭具有检测资格的单位出具的《检测报告》才能向公安消防机构申请办理验收或年审手续。 
二、委托受理事项 

1、委托单位与具有资格的检测单位联系检测事宜,填写并提交如下资料:

(1)《工程原始资料档案》; 

(2)施(竣)工图纸(水、电、风等图纸及工程设施变更); 
(3)消防设计(验收)文件(复印件); 
(4)竣工检测时,另应提供隐蔽记录、试验记录、调试记录、主要设备的生产许可证、合格证、试验报告等资料到现场,以备检查; 
(5)年度检测时,另应提供竣工验收相关资料和日常维护记录以及上年检测报告到现场,以备检查。 
2、检测为收费服务。检测协议书签订后,属竣工检测工程的,检测单位在2个工作日内到现场开始进行检测,现场检测后4个工作日内出具检测报告;属年度检测项目的,检测单位在5个工作日内到现场开始进行检测,现场检测后8个工作日内出具检测报告。 
3、现场检测时,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其它有关人员应到现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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